2007年7月5日 星期四

分別及捨法捨非法之義理

No. 672 大乘入楞伽經 (卷1) T16, p0589c


--(編按:說明分別之義理,以捨法及捨非法為題)

時夜叉王。更著種種寶冠瓔珞。諸莊嚴具以嚴其身。而作是言。如來常說。法尚應捨何況非法。云何得捨此二種法。何者是法何者非法。法若應捨云何有二。有二即墮分別相中。有體無體是實非實。如是一切皆是分別。不能了知阿賴耶識無差別相。如毛輪住非淨智境。法性如是云何可捨。

爾時佛告楞伽王言。楞伽王。汝豈不見瓶等無常敗壞之法。凡夫於中妄生分別。汝今何故不如是知法與非法差別之相。此是凡夫之所分別非證智見。凡夫墮在種種相中。非諸證者。

楞伽王。如燒宮殿園林見種種焰火性是一。所出光焰由薪力故。長短大小各各差別。汝今云何不如是知法與非法差別之相。

楞伽王。如一種子生牙莖枝葉及以花果無量差別。外法如是內法亦然。謂無明為緣生蘊界處一切諸法。於三界中受諸趣生。有苦樂好醜語默行止各各差別。又如諸識相雖是一隨於境界有上中下染淨善惡種種差別。

楞伽王。非但如上法有差別。諸修行者修觀行時。自智所行亦復見有差別之相。況法與非法。而無種種差別分別。

楞伽王。法與非法差別相者。當知悉是相分別故。

楞伽王。何者是法。所謂二乘及諸外道。虛妄分別說有實等為諸法因。如是等法應捨應離。不應於中分別取相。見自心法性則無執著。瓶等諸物凡愚所取本無有體。諸觀行人以毘缽舍那如實觀察。名捨諸法。

楞伽王。何者是非法。所謂諸法無性無相永離分別。如實見者。若有若無如是境界彼皆不起。是名捨非法。復有非法。所謂兔角石女兒等。皆無性相不可分別。但隨世俗說有名字。非如瓶等而可取著。以彼非是識之所取。如是分別亦應捨離。是名捨法及捨非法。



--(編按:說明分別之義理)

楞伽王。汝言我於過去諸如來所已問是義。彼諸如來已為我說。楞伽王。汝言過去但是分別未來亦然。我亦同彼。

楞伽王。彼諸佛法皆離分別。已出一切分別戲論。非如色相唯智能證。為令眾生得安樂故而演說法。以無相智說名如來。是故如來以智為體。智為身故不可分別。不可以所分別。不可以我人眾生相分別。何故不能分別。以意識因境界起取色形相。是故離能分別。亦離所分別。楞伽王。譬如壁上彩畫眾生無有覺知。世間眾生悉亦如是無業無報。諸法亦然無聞無說。

楞伽王。世間眾生猶如變化。凡夫外道不能了達。楞伽王。能如是見名為正見。若他見者名分別見。由分別故取著於二。

楞伽王。譬如有人於水鏡中自見其像。於燈月中自見其影。於山谷中自聞其響。便生分別而起取著。此亦如是。法與非法唯是分別。由分別故不能捨離。但更增長一切虛妄不得寂滅。寂滅者所謂一緣。一緣者是最勝三昧。從此能生自證聖智。以如來藏而為境界